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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最新《准则》《条例》实施细则解读与学习体会(汤立群)

发布时间: 2016-09-22 来源:

一、《准则》《条例》颁布背景

1、《准则》颁布背景

原版《准则》全称是: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简称《廉政准则》,于2010年1月18日正式发布实施。

《廉政准则》分总则、第一章、第二章、第三章四个部分共十八条,大约3625个字。在禁止“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”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“不准”,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,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,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。

党的十八大以来,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,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,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。

2015年10月12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,审议通过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简称《准则》,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,《廉政准则》同时废止。《准则》非常简练、高度概括,共8条、281字,包括导语、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。

《准则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,紧扣廉洁自律主题,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、优良传统作风,重在立德,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、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,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,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,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、够得着的高标准,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,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,加强党内监督,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2、《条例》颁布背景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简称《条例》,从原条例的3编、15章、178条、2.4万余字,到修订后的3编、11章、133条、1.7万余字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不仅体例、长短发生了变化,新增、去除、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%,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%,可谓是“脱胎换骨”。有关专家指出,《条例》作为负面清单,在党规党纪体系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作用,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调整,有利于其上下游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,也有利于以党章为核心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。

二、《准则》和《条例》内涵丰富、影响深远

1、彰显出党要管党,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

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、严肃性真正在全党树立起来,去年10月12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《准则》和《条例》,回答了“全面,覆盖到何种程度”、“从严,严格到什么份上”等问题,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。

2、为全体党员树立更高的道德标线

《准则》和《条例》的出台,形成了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、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,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。新《准则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;其中,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,不再限于“廉洁从政”,而是扩展到“廉洁用权”“廉洁修身”“廉洁齐家”等领域更广、层次更高方面。

3、通过“一增”“一减”“一整合”使《条例》更具针对性

《条例》增加了拉帮结派、对抗组织审查、搞无原则一团和气,非组织活动、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、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。

《条例》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,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”,党组织和党员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”“都必须受到追究”等专门规定,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。

《条例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,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。

4、为全体党员确立了言行底线

《准则》和《条例》的出台,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“笼子”,是“带电的高压线”,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、不能有例外,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,敢于担当、敢于较真、敢于斗争。

三、新《条例》的特色

1、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,力求“纪律姓‘纪’”“纪法分开”

据介绍,现行《条例》中对违反党章、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,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,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,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。

新《条例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“纪法分开、纪法各表”,纪律的归纪律,法律的归法律。这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,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,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,有利于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避免党员干部“要么是好同志、要么是阶下囚”的情况;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,避免了工作上重复交叉、纪委成为党内“公检法”等问题的出现。

正是因此,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、违反财经纪律、渎职行为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,重新被归纳为政治、组织、廉洁、群众、工作和生活六大类。这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,但却完全做到了“纪律姓‘纪’”,其“制度成色”有了质的飞跃。

“这六大纪律恰恰是‘破法’之前‘破纪’的高发点,循着问题导向加以‘精准防控’,使得《条例》的实体内容凸显了政党特色、党纪特质。这是构建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创新探索和经典范例。”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说。

2、突出政治纪律,抓住“纪律中的纪律,规矩中的规矩”

修订后的《条例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,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、对抗组织审查、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。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,结合“打虎”“拍蝇”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。

革命理想高于天,政治纪律重于山。中国共产党是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铁的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。党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纪律的精神内核,政治纪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。政治组织严密、政治纪律严明,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,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、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。严明党纪,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。严肃执纪,要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取得关键突破。因为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,如果听之任之,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,威胁党的执政安全,破坏党的政治纪律。“可以说,政治纪律是‘纪律之王、纪律之本’,是‘纪律中的纪律,规矩中的规矩’。扭住这个核心就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生命线、纪律建设的根本点。”

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,以严肃查处政治“破纪”行为为龙头,强化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,纲举目张、言出纪随,为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风向标,为以零容忍态度“清理门户,清除存量”确立了定盘星,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拉起了全天候通电、不可碰触的高压线。这些内容丰富、成效明显的执纪监督实践,为修规整纪奠定了坚实基础,为强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提供了鲜活证例。因此,将政治纪律作为“六大纪律”之首加以具象化、清单化,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、政治底线,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,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。

“修订后的《条例》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,是党的纪律建设日渐成熟、更加自信的表现,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、不断深化的表现。”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评价道。

3、八项规定写进《条例》,“纪在法前、纪比法严”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

党的十八大以来,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,坚决反对“四风”问题,并始终坚持不懈,通过狠抓节点、密集通报,对公款吃喝、公车私用、公款旅游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、违规发放津补贴、违规收送礼品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“四风”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。

新《条例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反对“四风”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“廉洁纪律”一章中,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,使得执行八项规定、反对“四风”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,让下一步继续遏制“四风”问题蔓延“有规可依”。

新《条例》增加了关于拉帮结派、对抗组织审查、非组织活动、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,以及对“四风”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,既固化了抓早抓小、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,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、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,使得新版《纪律处分条例》充分彰显政党特色、党纪特征,为治病救人、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。

四、新《条例》大家关心的条款-仅供讨论

新《条例》对外公布,引发各界关注。有记者梳理了几条颇受关注的规定,解读分析。这些规定,其实离你我并不远。

1、党员不能炒股了吗——是误读!

《条例》发布后,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“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”,很多人疑问:“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?”

实际上,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:“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”。那么,“有关规定”指的是什么规定呢?经了解,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》。根据这份规定,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,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,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严禁7类行为,例如不得利用职权、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,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。

可见,“党员不能炒股”是误读,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。

2、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——想多了!

另一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原《条例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,而修订后的《条例》删除了这一款。于是有人称,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。

事实上,原《条例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“计划生育”的字眼,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,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“纪法不分”的情形,在修订中将原《条例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。“计划生育”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,所以才不再在新《条例》中出现。

3、老乡会、校友会还能参加吗——看情况!

新《条例》第六十八条规定“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”那么,是否以后同学聚会、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?

这里要注意《条例》中的两个限定:一是“党员领导干部”,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;二是“违反有关规定”,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组织的通知》,其中明确规定,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(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)的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,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,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;不得借机编织“关系网”,搞亲亲疏疏,团团伙伙,更不得有“结盟”“金兰结义”等行为。

因此,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、校友、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,依然可以照常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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